(2013)翔民初字第26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7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许亚旭诉黄文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亚旭,黄文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翔民初字第2685号原告许亚旭,男,1981年2月16日出生。被告黄文化,男,1975年12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亚旭与被告黄文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亚旭在本院依法指定的预交诉讼费用期间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亚旭在本院依法指定的预交诉讼费用期间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本案依法应当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敬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田陈林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