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初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7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赵元涛与罗昌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油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元涛,罗昌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油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954号原告赵元涛,男,生于1976年6月6日,汉族,平武县水田乡人,经常居住地江油市。委托代理人张成洪,四川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罗昌林,男,生于1986年11月8日,汉族,江油市大康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油支公司,地址绵阳市江油市。法定代表人左兴周,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王周君,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元涛诉被告罗昌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油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3年12月7日原告赵元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元涛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罗昌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油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元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交纳25.00元,由原告赵元涛负担。审判员 杨玉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杨光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