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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怀民初字第056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7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崔×1与房×等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1,崔×2,房×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怀民初字第05645号原告崔×1,男,1958年10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跃,北京徐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凤稳,北京徐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崔×2,男,1962年11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玉芹,女,1964年3月20日出生。被告房×,女,1932年4月20日出生。原告崔×1与被告崔×2、房×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佐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1、委托代理人郭跃、张凤稳及被告崔×2、委托代理人赵玉芹、被告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1诉称,被告房×与崔×3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两名子女,即原告和被告崔×2。1986年8月20日,经村委会民调调解,崔×3、房×与原告崔×1、被告崔×2签订《调整房屋和赡养父、母、叔父的协议》,协议约定原告负责赡养父亲崔×3,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对崔×3尽了赡养义务,包括给崔×3提供住房,负责崔×3的吃穿住戴及有病伺候等。1999年3月,崔×3因病去世,遗留了土地补偿款32000元、确权确利款15282元,共计47282元的遗产。原告认为崔×3虽然没有遗嘱,但其生前多年是由原告对其尽的赡养义务,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原告有权要求多分崔×3遗留的遗产。故起诉要求依法判令原告继承其父亲崔×3遗留的土地补偿款32000元、确权确立款15282元,共计47282元的遗产中的2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房×辩称,我没的说,给我多少是多少。被告崔×2辩称,我要求继承崔×3留下的土地补偿款及确权确利款的三分之一。经审理查明,被告房×与崔×3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两名子女,即原告崔×1和被告崔×2。1986年8月20日,在本村民调崔振生在场,崔×3、房×、崔×3之弟崔×4与原告崔×1、被告崔×2签订《调整房屋和赡养父、母、叔父的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崔×1负责赡养父亲崔×3,被告崔×2负责赡养崔×4,房×由崔×2、崔×1平均赡养。协议签订后,原告崔×1履行了对崔×3的赡养义务,被告崔×2履行了对崔×4的赡养义务。崔×4于1990年8月死亡,崔×3于1999年3月死亡。崔×3死亡后,遗留了土地补偿款32000元、确权确立款15282元,共计47282元。因原、被告之间对该款继承问题发生争议,故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安各庄村村民委员会未将该款发放。2013年10月,原告持诉称理由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相关书证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崔×3应分得的土地补偿款及确权确利款,属崔×3遗产,应由原、被告共同继承,但考虑到崔×1对崔×3所尽赡养义务较多,崔×1可适当多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崔×3的土地补偿款和确权确利款四万七千二百八十二元,由原告崔×1享有一万七千二百八十二元,由被告房×享有一万五千元,由被告崔×2享有一万五千元。二、驳回原告崔×1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四百九十一元,由原告崔×1负担一百七十九元(已交纳),由被告房×负担一百五十六元(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被告崔×2负担一百五十六元(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佐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赫彦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