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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西民初字第24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7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范某与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西民初字第2426号原告:范某。委托代理人:孙旭权。被告:祁某。原告范某诉被告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玉梅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旭权,被告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已当庭宣判。原告起诉称: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经人介绍结婚,婚后无子女。且双方均系再婚,婚前未经深入了解,婚后初期感情一般,后因被告长期闲居在家,好吃懒做,平时家庭开支主要依靠原告工作所得,于是,双方之间的性格脾气的不和很快暴露,致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04年下半年,原告的朋友看见被告与一女子购买情侣装,事后,原、被告之间爆发了激烈的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提出离婚。后因被告母亲出面请求原告谅解,原告才同意勉强维持婚姻,但夫妻感情一直无法恢复,且自2010年开始,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另外,被告经常瞒着原告向原告的亲戚朋友借款,原告此前也多次为被告归还借款。但被告变本加厉,在外借高利贷,导致近期有多名外地的高利贷债主上门讨债,要求原告替被告归还巨额借款,但经原告一再追问,被告至今仍坚持隐瞒其借款的原因、用途和具体金额。现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请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答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希望再给一个机会。双方脾气不和不属实。被告确实曾在2004年的时候与他人购买过情侣装,但现在已经没有不正当关系了。被告向原告的亲友借款的事实属实,原告替被告还了,但被告没有在外面借高利贷。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因被告向外借款等原因产生矛盾。2013年11月,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证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双方婚后虽因被告向外借款等原因产生矛盾,主要原因是缺乏理解、沟通和相互信任所致。只要原、被告进一步加强沟通、增进互信,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以家庭利益为重,夫妻之间的矛盾和隔阂是可以消除的,视原、被告夫妻感情之现状,应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范某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范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玉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倪俊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