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齐民初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7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绍兴县旭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寿伟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旭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寿伟青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齐民初字第858号原告:绍兴县旭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关旭芳。委托代理人:喻磊。被告:寿伟青。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旭峰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寿伟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绍兴县旭峰物业有限公司经通知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林长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朱陈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