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滕商初字第34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7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滕州市喜力机床有限公司与江苏裕之和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州市喜力机床有限公司,江苏裕之和机床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滕商初字第3461号原告:滕州市喜力机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总经理。被告:江苏裕之和机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翔,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州市喜力机床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裕之和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裕之和机床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滕州市喜力机床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州市喜力机床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裕之和机床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7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滕州市喜力机床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吕世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范琳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