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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130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北京荣达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张克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荣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张克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3016号原告北京荣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拱辰南大街44号院1号楼2单元1403。负责人唐金亭,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志国,男,1978年1月25日出生。被告张克明,男,5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荣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被告张克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荣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于2013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荣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荣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撤诉。代理审判员  闻海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