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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二初字第013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7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周宇伟与朱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宇伟,朱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碑民二初字第01358号原告:周宇伟,男,195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王庆全,陕西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骥,男,196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西安工程大学干部。原告周宇伟与被告朱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周宇伟之委托代理人王庆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骥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宇伟诉称,2011年9月17日被告朱骥以做生意临时周转为由向其借款30000元,承诺2011年11月底归还。其当日将30000元现金交给被告并由被告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经其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拒不还款。现要求被告向其归还借款30000元;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其支付自2011年12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期间的逾期利息3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朱骥辩称,其与原告系多年好友,2011年其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30000元。2011年9月17日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承诺2011年11月底还款,双方未约定利息。后因其生意失败,无力向原告偿还借款。现同意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3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但因资金周转困难,要求给予宽限期。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17日,被告朱骥向原告周宇伟借款并出具了借条,载明:“今借周宇伟人民币叁万元整定于2011年11月底归还。朱骥,2011年9月17日。”期限届满后,被告朱骥未按期归还借款。上述事实,有借条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该借条约定了还款期限,被告未按双方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原告持该借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朱骥向原告周宇伟归还借款3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1年12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期间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600元,由被告朱骥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被告朱骥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靳凤玲代理审判员  袁 聪人民陪审员  寇艳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余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