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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江民初字第19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7

公开日期: 2014-06-02

案件名称

赵安如与陈连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安如,陈连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合江民初字第1966号原告赵安如,男,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告陈连辉,男,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原告赵安如诉被告陈连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清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承建九支宋袁糖果厂厂房建筑施工工程。原告自2012年农历3月26日至2013年1月28日带工人到被告工地负责做钢筋工程作业。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应付原告工人总工资款为132355.2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01676.20元后,余款30679元未付,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给付未果,遂请求相关管理部门协调解决,被告于2013年2月5日打了欠款金额为30679元的欠条一张给原告,口头表示在2013年2月28日前付清该款。但被告拖着不履行给付义务,故诉讼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工人工资款30679元。原告根据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单项工程承包协议、被告经手的工资决算清单、被告亲笔书写的工资欠条,以证明其所做工的工作量和工资计算方式,工资总额及被告尚欠原告的工资款。被告辩称,被告承建九支宋袁糖果厂厂房是单包工程,工程钢筋工作是发包给原告做的,负层和一层按20元/㎡计算,底层框架结构按30元/㎡计算,但二层增加的120根柱子没有约定价格,发包方宋袁糖果厂没有对增加的工程进行结算,加之给原告的欠条上已注明按2013年元月28日的决算有误可重新计算为准,故被告就没有履行欠条的给付义务。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工程工资款102100元。被告对自己的抗辩主张没有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以单包承建方式承建九支宋袁糖果厂厂房工程,将该工程中的钢筋工程承包给原告完成,双方于2012年3月26日签定了单项工程承包协议,协议约定框架钢筋工程按30元/㎡计算,砖混结构的筋工程按20元/㎡计算。协议签定后,原告便带工人到被告工地做钢筋工作。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应付原告工人总工资款为132355.20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101676.20元,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余款未果,便向政府等有关部门反应解决,在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协调下,被告便于2013年2月5日打了一张欠款金额为30679元的欠条给原告,口头承诺春节后付清欠款。逾期后,被告未给付所欠款工资款。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工人工资款30679元。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尚欠其工资款30679元,有被告亲笔打给原告的工资欠条为据,虽欠条上注明按2013年元月28日的决算有误可重新计算为准,即其内容表明为如果决算有误可重新计算,但从被告经手决算的清单上验证得决算无误,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付了原告工资款102100元的事实,即说明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工资101676.20元,尚欠工资款30679元属实。被告以发包方宋袁糖果厂没有对增加的工程进行结算为由拒付所欠原告工资款,其拒付理由不成立,被告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故被告应当即时给付清尚欠原告的工资款。据此,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第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连辉尚欠原告赵安如的工资款30679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财产保全费330元,合计340元由原告赵安如承担330元,被告陈连辉承担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清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李忠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