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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郧西刑初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7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黄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鄂郧西刑初字第00205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59年8月25日生于湖北省郧西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2013年8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郧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3)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秉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2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驾驶车牌号为鄂C×××××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涧池乡集镇往涧池乡金龙山村方向行驶,在行至涧马路3KM处时车辆滑倒,造成被告人轻微受伤的交通事故。郧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接警后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并提取了被告人黄某的血样。经十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黄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56.0mg/100ml,属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如下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接警和受、立案材料;2、证人周某、徐某的证言;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和照片;4、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酒精检验鉴定报告;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深表忏悔,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建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孙 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