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执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陈敏与济南聪明娃乳制品厂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敏,济南聪明娃乳制品厂,济南宏运发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568号申请执行人陈敏,女,汉族,住东阿县商业街。被执行人济南聪明娃乳制品厂。负责人白广水,该厂厂长。被执行人济南宏运发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久焕,经理。本院在执行陈敏与济南聪明娃乳制品厂、济南宏运发乳业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金融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总额为11万元及利息、诉讼费357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立案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东商初字第841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樊 亭审 判 员 董广荣代理审判员 董 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