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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沛民初字第15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7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孟某某,王某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沛民初字第1582号原告朱某某被告孟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孟某某、王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原告朱某某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某某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沛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李 魁本案援引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