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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夷陵民初字第013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7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姚春华与丁祥斋、湖北宏祥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覃宗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春华,丁祥斋,湖北宏祥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覃宗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夷陵民初字第01332号原告姚春华。委托代理人郭德军、余睿林,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丁祥斋。被告湖北宏祥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覃宗英,湖北宏祥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被告覃宗英。原告姚春华与被告丁祥斋、湖北宏祥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覃宗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3年11月29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书面通知原告姚春华在收到受理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400元。原告姚春华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红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姜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