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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谷城民四初字第0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杜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鄂谷城民四初字第000258号原告杜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曾光祥。被告王某甲,居民。委托代理人吴慧琼,谷城县薤山法律服务所律师。原告杜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曾光祥,被告王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吴慧琼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某诉称:××××年××月,经人介绍我与被告王某甲认识,××××年××月××日,在谷城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无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多次争吵、打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我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王某甲辩称:原告所诉不实,我们是在相互了解后才结婚的,婚后我对原告的两个小孩视为己出,双方有时为家庭小事发生过争吵,但属夫妻之间正常矛盾。为此,我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杜某与前夫王远生共同生活期间,于××××年××月××日生育女孩王某乙,××××年××月××日生育儿子王某丙。2011年4月15日,王某生在河南省务工时,因意外事故去世。××××年××月,经人介绍我与被告王某甲认识,××××年××月××日,双方在谷城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无子女。婚后夫妻关较好。之后,双方因小孩的抚养问题,双方经常发生争吵、打闹,夫妻之间产生矛盾。为此,原告向本院起诉,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然婚前认识时间较短,但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自愿登记结婚。虽然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闹,但属于夫妻之间正常矛盾,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今后能够相互体谅,彼此宽容,是能够和好和好夫妻关系的。为了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和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双方不宜离婚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杜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万山支行。账号17×××38。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至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杨世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任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