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文执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7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邹本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本海,王经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文执字第870号申请执行人:邹本海被执行人:王经胜申请执行人邹本海与被执行人王经胜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文登市人民法院(2005)文刑初字第333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付款义务,该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文登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文刑初字第333号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光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张朝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