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翠屏民初字第29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7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翠屏区支行诉被告刘成学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翠屏区支行,刘成学,王蓉,汪安强,王开友,雷从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翠屏民初字第299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翠屏区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街47号。负责人:罗建平,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曦,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翠屏区支行员工。被告:刘成学,男,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王蓉,女,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汪安强,男,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王开友,男,住四川省南溪区。被告:雷从智,女,住四川省南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翠屏区支行诉被告刘成学、王蓉、汪安强、王开友、雷从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翠屏区支行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成学、王蓉、汪安强、王开友、雷从智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翠屏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翠屏区支行撤回对被告刘成学、王蓉、汪安强、王开友、雷从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10元,减半收取1105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共计21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翠屏区支行负担。审判员 赵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杨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