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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131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雷乃兵与北京同鑫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乃兵,北京同鑫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3125号原告雷乃兵,男,1974年4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国雁,北京市窦店镇法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北京同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七里店村二区22号。法定代表人邓日生,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磊,男,1976年8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雷乃兵诉被告北京同鑫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雷乃兵于2013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乃兵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安 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阎素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