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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9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7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范淑珍、叶红民诉黄绍斌,原审第三人肖诗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淑珍,叶红民,黄绍彬,肖诗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9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淑珍。委托代理人:李健健,湖北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叶红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绍彬。委托代理人:张文来,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溪,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原审第三人:肖诗勇。原审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负责人:秦岭,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军,该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周森,该单位职工。上诉人范淑珍、叶红民为与被上诉人黄绍斌,原审第三人肖诗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3)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叶红民于本案一审之后的2013年9月9日去世,导致有关权利义务关系需要重新调整,本案需通知叶红民的继承人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3)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的案件诉讼费6170元,退还上诉人范淑珍。审 判 长  徐子岑审 判 员  龚治国代理审判员  蹇鹏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王田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