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石首民初字第014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7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与耿辉、陈冬、湖北钜创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耿辉,陈冬,湖北钜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石首民初字第0145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负责人文良智,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建辉,系该行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袁哲,系石首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耿辉。被告陈冬。被告湖北钜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静,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易先凯,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与被告耿辉、陈冬、湖北钜创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于2013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耿辉、陈冬、湖北钜创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陈 丽审 判 员 骆启新人民陪审员 杨晓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刘少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