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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一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宋喜娟与梁爱香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喜娟,梁爱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10号原告宋喜娟,女,197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江源区。被告梁爱香,女,1967年6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临江市。原告宋喜娟诉被告梁爱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8日受理,并于2013年1月25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喜娟、被告梁爱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喜娟诉称,2012年9月10日,梁爱香以为原告办工作为名,从原告处拿走人民币4万元,并当场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被告迟迟不给原告办理工作并恶意拖延,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4万元。被告梁爱香辩称,曲广杰让我帮他找几个女工,他跟我说办女工要花钱,我就给他找了,其中包括原告,我收了原告4万元,我当时承诺办不成工作就把4万元钱还给原告,当时曲广杰也是这么跟我承诺的,针对原告这事我从中收取了1.5万元的好处费,剩下的钱全给曲广杰拿走了,曲广杰给我打的条都在公安局。原告已经向公安局举报我了,我家已经被查封了,我还钱也只能向公安局还,刑事部分已经立案侦查了,我的两处房子已经被扣押了,公安局让我还钱,我不能还原告两份钱。我没想到是一起诈骗案,我也是被骗,希望得到公正的审判。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0日,被告梁爱香以办工作为名收取原告4万元,被告当时承诺办不成工作就把4万元还给原告。现梁爱香因该起纠纷涉嫌诈骗被立案侦查。以上事实有原告、被告陈述、欠条、临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决定书、临江市公安局扣押清单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梁爱香以办工作为名收取钱财构成诈骗罪并已经被刑事判决追缴赃款,而原告主张的4万元亦在追缴赃款之内,故原告起诉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喜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退还原告宋喜娟。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淑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王立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