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嘉善西商初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7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夏洁峰与周宇豪、刘益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洁峰,周宇豪,刘益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西商初字第491号原告:夏洁峰。被告:周宇豪。被告:刘益炯。原告夏洁峰与被告周宇豪、刘益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夏洁峰于2013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夏洁峰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洁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夏洁峰负担。审判员  曹建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王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