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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兰民初字第47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7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卓光忠与蒋东亮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光忠,蒋东亮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兰民初字第4720号原告卓光忠。委托代理人彭桂霞,山东创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东亮。原告卓光忠与被告蒋东亮所有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卓光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825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士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管旭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