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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涿民初字第32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7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孙建奎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涿民初字第3234号原告孙建奎,男,汉族,1977年12月11日出生,住河北省涿州市东城坊镇商业街**号。委托代理人刘晖,河北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阳光北大街3117号。负责人乔柯岩,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子雄,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建奎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5月23日,原告为自有的一辆车牌号码为冀FF65**陕汽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处购买了交强险、车损险(保险金额32.4万元)、不计免赔特约险等保险。2013年9月11日22时50分许,原告雇佣司机陈优驾驶该车在涿州市马踏营村顺平达石料厂由南向北爬坡时,因车辆熄火向后溜车发生侧翻,致车辆受损。此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司机陈优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立即通知被告,被告亦进行了现场勘验。车辆修理完毕后,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但被告以损失数额过高为由拒绝全额赔付。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款4026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辩称,我方要求原告出示相关证件,包括驾驶证、行驶证、营运许可证、从业资格证,并请法院审核。我方赔偿其合理合法的损失,诉讼费属间接损失,我方不承担。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1日22时50分许,陈优驾驶原告所有的一辆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车牌号:冀FF65**)在涿州市马踏营村顺丰达石料厂由北向南爬坡时,因车辆熄火向后溜车,导致该车侧翻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该车受损,无人受伤。涿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陈优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支付牵引施救费6000元、车辆维修费34260元(包括:涿州市同宏汽车修理厂修车费8600元;涿州市豪乐汽车配件门市部配件款25660元)。本案事故车驾驶人陈优基本情况:男,汉族,1986年8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涿州市东城坊镇展台村355号。陈优受雇于原告,系事故车司机。原告向本院出示了陈优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证件号为:1306810020111007566,类别为: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有效期至2017年8月11日),亦出示了其驾驶证(准驾车型:B2,有效起始日期2009年8月6日,有效期限6年)。另外,原告当庭出示了本案事故车的道路运输证(经营许可证号:130681317890,经营范围:普通货运)。另查明,2013年5月23日,原、被告订立机动车保险合同,原告作为被保险人为其所有的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车牌号:冀FF65**)在被告处购买了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32.4万元),并有不计免赔特约,保险期间自2013年5月27日0时起至2014年5月26日24时止。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陈优身份证及其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和驾驶证、冀FF65**道路运输证、询问笔录、保险单、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三张、河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一张、涿州市同宏汽车修理厂更换部件列表及本案庭审笔录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机动车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事故车司机系原告允许的合法驾驶员,在驾驶员负有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的情况下,原告作为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被告作为保险人负有按合同约定给付相应保险金的义务。原告实际损失额40260元,因其在被告处投有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32.4万元),并有不计免赔特约,故被告作为保险人应在车辆损失险的责任限额内给付原告保险金4026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孙建奎保险金40260元。案件受理费807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四份,同时按照法律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海虹审 判 员  马长军人民陪审员  赵 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何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