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鱼执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7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蒙媛与柳州市恒运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媛,柳州市恒运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鱼执字第737号申请执行人蒙媛,个体户。被执行人柳州市恒运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八一路117号办公楼6楼。法定代表人宋文焰,该公司总经理。蒙媛与柳州市恒运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鱼民初(一)字第6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蒙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案应裁定执行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蒙媛申请执行柳州市恒运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的(2013)鱼执字笫737号案件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师豫江审 判 员 严敬军理审员叶荣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代书记员 张 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