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白民初字第004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7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陈登勤与徐兴康、方文芬、徐兴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登勤,徐兴康,方文芬,徐兴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白民初字第00493号原告陈登勤。被告徐兴康。被告方文芬。被告徐兴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登勤与被告徐兴康、方文芬、徐兴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1月28日受理,案件受理后,原告陈登勤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其表示已与被告协商解决。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黄明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马祥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