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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白民初字第004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7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陈登勤与徐兴康、方文芬、徐兴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登勤,徐兴康,方文芬,徐兴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白民初字第00493号原告陈登勤。被告徐兴康。被告方文芬。被告徐兴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登勤与被告徐兴康、方文芬、徐兴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1月28日受理,案件受理后,原告陈登勤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其表示已与被告协商解决。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黄明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马祥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