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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40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7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审理原告盐城众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琪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众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琪皓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4077号原告盐城众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新安镇马陵山路99号。法定代表人许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怀良,该公司职员。被告王琪皓。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众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琪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众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众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琪皓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盐城众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莹莹人民陪审员  周贞红人民陪审员  仲崇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王肖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