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执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7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马文义与丁吉政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960号申请执行人马文义,男,195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平阴县。被执行人丁吉政,男,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平阴县被执行人济南市平阴利民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阴县。法定代表人吕秀芝,经理。本院在执行马文义与丁吉政、济南市平阴利民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金融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信息,除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济南市平阴利民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帐户、扣划第三人魏桥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泰安鲁邦大河热电有限公司680499.87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总额122万元、诉讼费1298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立案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平商初字第3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樊 亭审 判 员 董广荣代理审判员 董 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恩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