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初字第82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7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濠北头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薛吉忠、翟明娟、唐红伟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濠北头社区居民委员会,薛吉忠,翟明娟,唐红伟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8275号原告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濠北头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濠北头社区。法定代表人薛学库,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安民、杨欣,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吉忠,男,195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胡德明,湖北楚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明娟,女,1984年5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现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唐红伟,男,199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海阳市,现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濠北头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薛吉忠、翟明娟、唐红伟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先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薛吉忠及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濠北头社区居民委员会诉称,原告的安置一区A1-A5,安置二区A6-A11号楼系由原告所有的社区安置房屋。2010年1月24日、8月28日、2013年8月2日,原告在青岛市黄岛区公证处监督公证下组织社区居民对本社区安置小区房屋进行抓号分房,所有分房结束后剩余XX室等16户安置房未进行抓号,公证处已将房号封存。2013年8月2日的分房结束后,被告薛吉忠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私自将XX室门撬开,并将该房屋改装后出租给被告翟明娟、唐红伟使用。经原告多次与三被告协商未果。请求判令:1、被告翟明娟、唐红伟立即搬离该XX室,将房屋归还原告;2、被告薛吉忠将该XX室恢复原状;3、三被告按同期、同地段房屋租金标准连带支付原告从2013年8月2日至生效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房屋使用费(截止2013年10月24日为78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薛吉忠辩称,被告系原告居民,被告在原告居委会原有平房六间,2010年7月12日经村民代表会议决议,被告应享有六间平房的补偿标准。2010年7月30日,被告向原告交足了套三楼的房款,共计194000元,原告给被告出具了收据,并通知被告于2010年8月8日上午8点30分参加分房抓阄,并发给被告入场证等证件。但原告又在前一天与被告协商,让被告不要参加第二天的抓阄,安排被告参加同年10月8日的再一批分房时的抓阄。后因原告换届,新上任的原告主任薛某某利用其权利对被告打击报复,不让被告参加应该的抓阄分房,导致被告至今没能分到住房。历经三年,被告先后多次要求原告履行承诺,并多次到长江路街道办事处、开发区信访局以及青岛市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上访。青岛市信访局、黄岛区信访局答复让被告到黄岛法院立案,但法院以此事应该由政府管为由不予立案。几经周折,2013年11月11日,被告去山东省信访局,省信访局让被告到山东省高院,山东省高院让被告到青岛市中院,青岛市中院让被告黄岛区法院,黄岛法院又不受理。2013年11月16日,被告又到省信访局,省信访局答应被告一个月后处理。如不能及时得到处理,被告将还去省信访局直至国家信访局信访,要求原告将补偿的房屋给被告。为什么被告起诉不予受理,原告起诉被告法院却受理了?另外,2013年8月30日,被告去找薛某某,薛某某说X号楼还有X单元X户没有分出去,薛某某口头答应让我先去住着该X户,后来我就去住着该X户,现在该房屋由被告的亲戚居住。被告委托代理人认为:1、原告起诉被告侵权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2、该案确定为物权保护纠纷,案由确定错误。此案依据民事案由的规定应当定性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原告认可和被告达成的安置补偿合同,依据最高院2005年批复精神,法院应该予以立案。如果原告不认可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安置补偿合同,法院不应当立案,应当驳回原告起诉。经审理查明,被告薛吉忠系原告社区居民,其在原告社区有宅基地平房,后因旧城改造拆除。原告原居委会与被告薛吉忠就“拆旧换新”几经交涉并召开居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因原告分房抓阄问题,原告与被告发生矛盾,被告薛吉忠现正在各级信访部门信访。另查明,被告薛吉忠称,2013年8月30日,被告去找原告法定代表人薛学库时,薛学库说X号楼还有X单元X户没有分出去,口头答应让被告先去住着该X户,后来被告就去住着该X户了。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书证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笔录在案为凭,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系旧村改造引发的房屋拆迁纠纷,属于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行使自治权的范畴,此类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濠北头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预交),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先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侯衍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