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商初字第16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修禧与陈付杰、楚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修禧,陈付杰,楚秀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商初字第1695号原告张修禧,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初文强。被告陈付杰,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姜汉宝,农村居民。被告楚秀梅,农村居民。原告张修禧与被告陈付杰、被告楚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修禧于2013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修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元,邮寄送达费180元,由原告张修禧负担。审判长 满文杰审判员 王美君审判员 徐建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杜佳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