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亭东执字第016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7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陈国清与李静、陈林、陈学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清,陈林,李静,陈学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亭东执字第0163-1号申请执行人陈国清,男。被执行人陈林,男。被执行人李静,女。被执行人陈学才,男。申请执行人陈国清与被执行人陈林、李静、陈学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9日作出(2013)亭东民初字第013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一、被告陈林、李静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国清借款人民币万元并承担利息(利息的计算期间及标准:3万元的利息从2012年10月1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确定还款之日止,5万元本金利息从2013年1月1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确定还款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计算)。二、被告陈学才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3年12月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保证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林、李静、陈学才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8万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朱明华执 行 员 周清郁人民陪审员 沈文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陶鹰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