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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外执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7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叶正好、张日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叶正好,张日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外执字第784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一曼2盟科观邸A1栋1号代表人郑威,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叶正好,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张日玲,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叶正好、张日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2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2)外民三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叶正好、张日玲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叶正好、张日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3)外执字第7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叶正好、张日玲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卯元审判员  苏长友审判员  赵 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曹立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