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执字第29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7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王维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开慧,李振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2180号申请执行人苗开慧,城镇居民。被执行人李振亭,城镇居民。委托代理���车晓军,男,1977年8月6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苗开慧与被执行人李振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苗开慧与被执行人李振亭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苗开慧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苗开慧撤销执行。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3)平商初字第13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淑平审判员 李卫东审判员 王惠国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海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