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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商初字第16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明森与陈付杰、楚秀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森,陈付杰,楚秀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商初字第1694号原告李明森,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初文强。被告陈付杰,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姜汉宝,农村居民。被告楚秀梅,农村居民。原告李明森与被告陈付杰、被告楚秀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明森于2013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元,减半收取29元,邮寄送达费180元,由原告李明森负担。审判长  满文杰审判员  王美君审判员  徐建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杜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