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商初字第16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明森与陈付杰、楚秀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森,陈付杰,楚秀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商初字第1694号原告李明森,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初文强。被告陈付杰,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姜汉宝,农村居民。被告楚秀梅,农村居民。原告李明森与被告陈付杰、被告楚秀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明森于2013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元,减半收取29元,邮寄送达费180元,由原告李明森负担。审判长 满文杰审判员 王美君审判员 徐建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杜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