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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初字第34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许某甲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甲,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浦民初字第3493号原告许某甲,无业。委托代理人张绍洲,淮安市清浦区清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某,无业。委托代理人左干前,淮安市清浦区黄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许某甲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绍洲,被告姚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左干前均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某甲诉称:1998年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举行结婚仪式,2006年8月31日补领结婚证。由于原告父母没有儿子,要找上门女婿养老,被告也愿上门招婿,故双方相识时间较短,即在父母的包办下仓促结婚,并于1999年10月生一子取名许万顺,现年14周岁,于2001年生一女取名许某丙,现年12周岁。因系父母包办婚姻,缺乏了解,致双方结婚后性格不投,经常为琐事发生吵打。被告游手好闲,在家中不做事,在外打工也是三天打鱼、两天晒网,从不拿钱回家,子女也都是原告父母照顾,被告从不问事。因被告在外赊购物品不付款,导致家中经常有人上门要钱。去年底,被告殴打原告,原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回家,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一子、一女由原告抚养。被告姚某辩称:1、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原、被告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后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同居生活前可能没有深厚的感情基础,但原、被告在同居8年后补办了结婚证,从相识到成为合法夫妻,原、被告在8年的时间里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也有了一个幸福、和睦的家庭。由此可见,原、被告是在考虑成熟的情况下补办的结婚登记手续,双方感情基础很好。2、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一直共同致力于经营家庭,在儿女相继出生后,被告早出晚归打工挣钱,双方性格相投、互敬互爱,从没有发生言语和肢体上的冲突。3、原告提出离婚是受他人误导。原告在打工期间受其他异性勾搭出轨,被告得知原告出轨的情况后不离不弃,依然尽力为家庭着想,多次请人劝其回心转意。在原告离家后的一段时间里,被告既要起早贪黑外出赚钱,又要照顾一双儿女,还要设法劝原告回家,但原告仍执迷不悟。2013年11月10日,原告才被家人从外带回。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原告所诉不是事实,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也希望原告能重归家庭。经审理查明:原告许某甲与被告姚某于1998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11月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于2006年8月31日补办经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年××月××日生一子取名许某乙,××××年××月××日生一女取名许某丙。2012年4月,原告离家外出打工,期间原告每月回家探望子女两三次并在家居住。因被告怀疑原告与其他异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原告于2013年10月18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致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婚后感情尚好,并育有一儿一女,近年来双方未能妥善处理生活矛盾,时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导致夫妻关系不睦。现鉴于被告不同意离婚,希望原告能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给被告一次争取和好的机会。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更应加强沟通、相互扶持,共建和睦幸福的家庭。故原告坚持要求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许某甲诉被告姚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许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帐号:34×××54)。审判员  张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许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的,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