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执字第47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7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青岛郑庄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郑庄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殷增光,山东红建建安集团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474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郑庄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郑庄村。法定代表人吕可善,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殷增光。被执行人山东红建建安集团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红石崖办事处驻地。法定代表人马金磊,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04)黄民初字第189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执行人民币10000元。案件执行过程中,经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山东红建建安集团公司15000(含利息)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交付本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4)黄民初字第189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卿人民陪审员 薛 研人民陪审员 何利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刘龙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