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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17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王继生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继生,张中华,淄博天华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1792号申请执行人:王继生。委托代理人:熊志文,山东稷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中华。委托代理人:李西耀,男,1948年9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淄博天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人民路12号。法定代表人:刘开秀,经理。委托代理人:任亮,男,1980年9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春学,男,1969年1月11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继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中华、淄博天华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7日作出(2012)临民初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中华、淄博天华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8531.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已全部收到,执行费378元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2)临民初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翠英审 判 员  边国庆人民陪审员  高 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马清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