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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执字第013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7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赵厚影与西安硕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厚影,西安硕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民执字第01335号申请执行人赵厚影,男,汉族,1969年2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西安硕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西斜七路东段2号10101号房。法定代表人杨硕,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赵厚影与被执行人西安硕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雁民初字第046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硕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赵厚影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厚影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撤销其对被执行人西安硕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赵厚影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其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赵厚影撤销本案执行请求,本院(2013)雁民执字01335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卫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