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二初字013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诉被告刘焕宇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刘焕宇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二初字01396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新街88号。负责人程清洁,行长。委托代理人隋宵宵、韦佩洁,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焕宇,男,汉族,1969年11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诉被告刘焕宇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耿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