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4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葛洲坝武汉水泥有限公司、武汉市鹏翔建材有限公司与武汉市鹏翔建材有限公司、武汉鑫鹏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洲坝武汉水泥有限公司,武汉市鹏翔建材有限公司,武汉鑫鹏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444号原告葛洲坝武汉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成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明,系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蒋丽平,系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市鹏翔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景明,董事长。被告武汉鑫鹏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庆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洲坝武汉水泥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鹏翔建材有限公司、武汉鑫鹏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付用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甘健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