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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执字第96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尹逊旺与高建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逊旺,高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967-2号申请执行人尹逊旺,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高建民,男,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执行尹逊旺与高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金融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信息,除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高建民银行存款帐户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总额66411元及利息、诉讼费260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立案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平民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樊 亭审 判 员  董广荣代理审判员  董 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恩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