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池民初字第33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蒋衣友与王小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衣友,王小锋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岳池民初字第3366号原告蒋衣友,男,生于1975年7月14日,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昭雄,华蓥市蓥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小锋,男,生于1982年8月13日,汉族。原告蒋衣友诉被告王小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衣友及委托代理人王昭雄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小锋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于2011年带领其班组工人去到被告王小锋承包的内蒙古海拉尔黑山镇35KV线路工地做工,经结算被告王小锋共欠我班工资11万元,当时给了我班6万元,下欠5万元定于当年春节付清,并书写了欠条,后经我多次催收无果,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王小锋支付下欠工资5万元和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经审理查明:原告蒋衣友于2011年10月带领其班组24名工人去到被告王小锋承包人的内蒙古海拉尔黑山镇35KV工地做工至同年11月23日,经结算被告王小锋共欠原告蒋衣友班组工人工资11万元,现场支付6万元,下欠5万元定于当年春节付清。后经多次催收无果,于2013年8月6日起诉来院,要求被告王小锋支付下欠工资5万元和逾期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另查明:证人江承周、殷洪国出庭证实2011年11月23日亲眼所见被告王小锋在一旅社书写的欠条。原告班组工人工资已由原告蒋衣友垫付。本院认为:被告王小锋欠原告蒋衣友班组工人工资5万元属实,有被告王小锋出据的欠条和证人出庭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特作如下判决:由被告王小锋在判决生效五日内支付原告蒋衣友班组工人工资5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蒋衣友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建国审判员 王 华审判员 蒲 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谭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