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行执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7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临武县计生委与熊某某、刘某某非诉执行案件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熊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临行执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临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临武县舜峰镇和平路26号。法定代表人熊柳平,女,系临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被申请执行人熊某某、男,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现住湖南省临武县。被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1988年11月18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现住湖南省临武县。申请执行人临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人口计生征字(2013)第102501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已依法受理,并作出了(2013)临行执审字第116号行政裁定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熊某某、刘某主动到庭履行了(2013)临行执审字第116号行政裁定书中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该案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2013)临行执审字第116号行政裁定书予以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贤忠审判员 黄发兴审判员 张国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王开礼本案相关法律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