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龙刑初字第11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7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陈久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龙刑初字第118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7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温龙检刑诉(2013)1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元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从2012年12月份开始,处于无业状态的被告人陈某对在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龙华村D区三栋11号开店的被害人夏某谎称其所在公司需要香烟,从夏某处赊购香烟。至2013年1月13日止,陈某共从夏某处骗得中华软壳330香烟15条、中华硬壳香烟20条、白沙硬壳红色香烟10条、利群蓝色软壳香烟30条、利群红色软壳香烟20条、玉溪香烟2条,销赃所得款项用于挥霍和归还个人欠款。经鉴定,涉案香烟价值人民币24930元。对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属数额较大,应予以处罚。被告人陈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在无业的情况下,为骗取他人财物而对在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龙华村D区三栋11号开店的被害人夏某谎称其工作单位需要购买香烟,从夏某处赊购香烟。至2013年1月13日止,陈某从夏某处骗得中华软壳330香烟15条、中华硬壳香烟20条、白沙硬壳红色香烟10条、利群蓝色软壳香烟30条、利群红色软壳香烟20条、玉溪香烟2条。期间陈某支付给夏某人民币295元。经鉴定,涉案香烟价值人民币24930元。2013年9月4日,被告人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陈某的供述,证明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期间,其在无业的情况下,因欠债没钱还,遂起了骗取香烟卖钱还债的念头,后其来到夏某食品批发店,谎称替其所在单位购买香烟,向夏某赊购了中华软壳香烟、中华硬壳香烟、白沙红色香烟、利群蓝色软壳香烟、利群红色软壳香烟、玉溪香烟等,并称等单位的出纳回来就打款给夏某,还以“陈阿兵”的名字给夏某写了欠条,期间其还了夏某几百元,还欠28000元左右,之后其将骗得的香烟予以转卖,用于还债和自己挥霍的事实。2、被害人夏某的陈述及对被告人陈某的辨认笔录,证明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期间,陈某借口他工作的公司需要购买香烟,但出纳出差了,要先赊购一批香烟,等出纳回来后给其打款,其信以为真,遂陆续将中华软壳330香烟15条、中华硬壳香烟20条、白沙硬壳红色香烟10条、利群蓝色软壳香烟30条、利群红色软壳香烟20条、玉溪香烟2条以赊账的方式卖给陈某,陈某还了其295元左右,尚欠27825元,后因陈某一直没有给其打款,其遂向他人打听陈某的情况,得知陈某目前无业,才知道自己被骗的事实。3、证人项某的证言及对被告人陈某的辨认笔录、温州龙泽轻工机械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陈某原在温州龙泽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上班,后于2012年10月被开除,温州龙泽轻工机械有限公司没有委托陈某代为购买香烟的事实。4、账单,证明落款为陈阿兵的一张账单上注明的金额为27825元的事实。5、价格鉴定意见书,证明涉案香烟价值共计人民币24930元。6、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陈某系被动到案。7、身份信息,证明被告人陈某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4日起至2015年3月3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陈某退赔涉案赃物折价款人民币24635元,返还被害人夏增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洁茜人民陪审员 邵建和人民陪审员 张惠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张海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