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濮中法民二终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7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鲁俊娟与赵宣伟、原审被告何双粉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鲁俊娟;赵宣伟;何双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中法民二终字第3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鲁俊娟,女,198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国善,河南子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宣伟,男,199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何双粉,女,196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系鲁俊娟之母。上诉人鲁俊娟与赵宣伟、原审被告何双粉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赵宣伟于2012年4月11日向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鲁俊娟、何双粉退还各项彩礼费用共计84,700元。原审法院于2013年8月29日作出(2013)濮民初字第1522号民事判决。鲁俊娟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除应对赵宣伟给付鲁俊娟的彩礼进行审查外,对鲁俊娟带到赵宣伟家的嫁妆亦应一并予以审查,原审法院未对女方嫁妆进行审查不当;另原审对媒人吴秋粉的调查笔录,未经双方当事人质证直接作为定案依据,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3)濮民初字第152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彦敏审 判 员 田 宇代理审判员 王利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杨晨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