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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7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石家庄某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石家庄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石家庄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聂某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民二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石家庄某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500元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振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王 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