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温永瓯商初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7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金建光与永嘉县帕特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建光,永嘉县帕特泵业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瓯商初字第541号原告:金建光。被告:永嘉县帕特泵业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艳隆,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建光诉被告永嘉县帕特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450元,减半收取1725元,由原告金建光负担。审判员  潘志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王剑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