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执字第269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汽财务有限公司执行案件裁定书2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2692-3号申请执行人一汽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东风大街711号。法定代表人藤铁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萍。被执行人夏怡。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据(2009)长气开民初字第91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委托执行,委托执行的事项为:拍卖被执行人夏怡名下的车号为鲁E×××××号小型客车一辆。案件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评估、拍卖措施,经两次拍卖该标的物以58000元成交,该委托事项执行完毕,本案执行费2937元由被执行人交付本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据(2009)长气开民初字第91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委托执行事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卿人民陪审员 何利娟人民陪审员 薛 研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刘龙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