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迁民初字第19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7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郭振爽与被告王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振爽,王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迁民初字第1974号原告郭振爽,男,195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西县。居民身份证号码:×××。被告王英,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西县。居民身份证号码:×××。原告郭振爽与被告王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维民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振爽,被告王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5月14日8时33分,被告王英驾驶冀BDT9**号小型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迁西县白庙子乡八里铺村路段超车时,与前方同向郭振爽驾驶冀BZ29**普通摩托车相刮撞,造成原告郭振爽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13年5月23日,迁西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英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郭振爽无事故责任。原告伤后被送至迁西县人民医院治疗。原告住院3天,支付医疗费5888.73元。2013年5月23日经迁西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由被告王英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3000元,医疗费凭原告实际开支票据赔偿的协议。协议签订当日,被告给付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3000元,医疗费待日后给付。但被告迟迟不予给付,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888.73元。被告王英承认原告在本案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原告实际开支医疗费5888.73元属实,其已经实际赔偿原告3000元损失,因自身经济原因,不同意全额给付原告医疗费,同意在已赔偿原告3000元损失的基础上,再赔偿原告2888.73元,原告主张的其余损失不再给付。本院认为,被告王英承认原告郭振爽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郭振爽与被告王英于2013年5月23日在迁西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下达成的由被告王英按原告实际开支赔偿原告医疗费用、由被告王英赔偿原告郭振爽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3000元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当事人双方应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被告王英对原告郭振爽实际开支的医疗费5888.73元,应予赔偿。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英赔偿原告郭振爽医疗费人民币5888.73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维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王豆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