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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执字第44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7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孙元明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元明,董晓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4430号申请执行人孙元明。被执行人董晓荣。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1)黄民初字第184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执行人民币215045元。案件执行过程中,经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215045元,执行费3126元被执行人交付本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黄民初字第184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卿人民陪审员 薛 研人民陪审员 何利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刘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