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一初字第016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7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杜雪梅、施铮与西安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雪梅,施铮,西安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一初字第01699号原告杜雪梅,女,197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西安西宇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原告施铮,男,1973年5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共同委托代理人田冲,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爽,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太华路华远君城第21幢1单元19层11903号房。注册号610100100008959。法定代表人孙秋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珍珍,女,该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安钢,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雪梅、施铮与被告西安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雪梅、施铮于2013年12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雪梅、施铮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雪梅、施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009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还原告9504.5元,下余9504.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史丽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赵玉娜 微信公众号“”